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八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確定,竟其於緩刑期間內經多次傳喚未報到,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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