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0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複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7月18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鴻仁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0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複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7月18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