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2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6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丁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5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白丁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書事實欄「三、」更正為「
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證據「Google地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白丁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罪。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5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考量被告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然被告卻故意再犯與前案罪質相同之本案,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飲酒後,於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之情狀下,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及用路安全,貿然駕車上路,僅為一己之私,而無視其他用路人全體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再斟以被告自陳職業為勞工、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11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5011號被告白丁山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白丁山曾犯2次酒駕公共危險案件,末次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警惕,復自108年9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起,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工地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下午6時3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2332-GD號自用小客貨車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下午6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忠勇路與永春北路交岔路口,因面有酒容,為警攔檢發現其酒味甚濃,於同日下午6時3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白丁山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檢察官康淑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本真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