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81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右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嗣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查被告張右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人涉犯重罪均有畏罪逃亡之可能,即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簡字第47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檢察官自
107年10月24日起借提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而其羈押亦經本院撤銷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經本院裁定撤銷羈押,是被告已非屬本院羈押人犯,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