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6號上訴人 楊文光 被上訴人 鄭錦文
林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具狀載明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補正對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