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81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新鶴鳴影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