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宙衿選任辯護人陳宏奇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王榮勝 指定辯護人 許崇賓 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就被告楊宙衿、王榮勝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宙衿、王榮勝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許柏彥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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