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23號聲請人 許芳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金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五│106年4月5日│25,600元│HC0000000│││││常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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