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號
被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