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8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曾心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曾心妤(原名: 曾沁怡 )於民國92年9月24日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5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745元及費用2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曾心妤(原名:曾沁怡)於民國94年2月3日向債權
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5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359元及費用609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98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心妤(原│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3737│名:曾沁怡│05月23日│││││元│)│起│││├──┼───┼─────┼──────┼──────┼───────┤│002│新臺幣│曾心妤(原│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2262│名:曾沁怡│05月22日│││││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