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5454號被告 莊明松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1.23公克,每包取樣0.01公克已鑑析用罄,尚餘1.2公克,聲請書誤為淨重1.2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為第2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2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
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白色透明結晶3包,經鑑驗結果確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1.23公克,每包各取樣0.01公克已鑑析用罄,尚餘1.2公克,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4年3月4日北市鑑毒字第551號鑑驗通知書
1紙存卷可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