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007號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UNIPAH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發票日(事實及理由欄有誤)。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