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飛進
相 對 人  劉德財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德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足徵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最高法院68年台聲字
第158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
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
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毋須經法
院調查辯論,即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
度台抗字第227號判決參照)。
二、查聲請人前曾起訴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本院108壢簡字第
613號),同時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固經本院
准許在案,惟本案部分因兩造前曾於桃園市中壢區調解委員
會成立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在案,已不得就同一事實再為起
訴,繼而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300號判決駁回該案訴
訟確定在案。核諸前開情事,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
又重複起訴(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434號),並提出本件
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鄭履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