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87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羅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8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證一)。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1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8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證一)。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1月1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8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惠文│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5%│││43701││月13日起│││││元│││││├──┼───┼─────┼──────┼──────┼───────┤│002│新臺幣│羅惠文│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63679││月1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惠文│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701││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羅惠文│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679││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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