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養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聲請人 李姿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李姿瑩(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 李建中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4月19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姿瑩原為收養人李建中之養女,因養父李建中已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9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李姿瑩前與李建中成立收養關係,而李建中業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另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養父李建中死亡時,其雖有繼承其遺產,惟收養人之住院及喪葬事宜均由其處理,且雖聲請人與收養人皆為基督教徒,而無祭拜之習慣,然對收養人將來仍會予以追思懷念(見本院105年12月14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李建中既已死亡,且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亦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李建中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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