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064號、98年度執字第10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0日或21日│97年11月27日│97年12月0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960│98年度毒偵字第612│98年度毒偵字第574│││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34號│98年度訴字第1022號│98年度訴字第137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1月14日│98年05月07日│98年05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84│98年度上訴字第1337││決│││號│號││├────┼─────────┼─────────┼─────────┤││確定日期│98年02月16日│98年06月26日│98年07月10日│││││(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199號(98執緝字│第9255號│第10345號│││第13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