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告 楊黃秀陣
楊喬涵 楊惠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何宗翰 律師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林于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李怡蓉法官王雪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