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子威(原名張明軒)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子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子威因肇事逃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7年10月19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交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657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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