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721號上訴人 謝清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11年基簡字第7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萬3,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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