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85號原告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游泗淵 律師被告 周國興
林淑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
黃炫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