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金上訴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7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8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99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0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欣諭
劉品浩
黃羿太被告 蘇俊達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及補充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甲之貳之四之㈠之5第1行關於「如附表五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五之一各編號」,並補充附表五之一為如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或受命法官之處分,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或處分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且漏未併予檢附附表五之一所示之內容,顯係漏載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及補充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強制換頁==========附表五之一:與本案無關之扣押物(黃羿太經查扣部分)編號扣案物1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1張2新台幣34500元3APPLE牌手機IPHONE6(IMEI:000000000000000、號碼:0000000000)1支4宅配包裹封面(寄件人: 湯帝娜 )1個5宅配包裹封面(寄件人: 林唐濱 )1個6身分證、健保卡影本(湯帝娜)1張7身分證、健保卡影本(林唐濱)1張8郵局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9台灣企銀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1張10郵局帳戶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1張11台灣企銀帳戶影本(帳號:00000000000)1張12新光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1張13永豐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1張14新光、永豐銀行帳戶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張(即原審民國108年3月28日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107年度訴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附表四,扣押物品名稱及內容則依扣押物品目錄表內容記載之,參警卷一第139頁,警卷三第183、18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