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家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漁業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2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家生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家生前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364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電纜線(350公尺)1條,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附表編號2則為被告使用電氣方式採捕水產動物,獲得雜魚、蝦子、螃蟹、章魚等漁貨,經變價後所得之價金新臺幣5,236元,核屬其本件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6頁),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高雄海巡隊檢查紀錄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105年9月28日洋局五偵字第1051903443號函及所附之高雄區漁會魚市場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警卷第6、11頁、偵卷第13至14頁)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電纜線(350公尺)│1條│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2│漁貨物變價價金│新臺幣5,236元│為被告本件犯罪所│││││得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