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聲請人 顏呈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本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245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張威騰 、 林叔嬅 │99年1月8日│99年2月25日│1,000,000元│無記載││││、 張勝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