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碧雲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同月三十一日公告)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前經本院於100年1月25日裁定保全處分(100年1月31日公告),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債務人聲請延長,本院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