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六號
原告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輝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五四0之一號八樓之二送達代收人 陳茂生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肆萬零柒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B書記官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