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王苡驊 被告 郭士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2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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