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265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理人 邱漢欽 債務人 鍾螢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螢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螢霞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49,15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條第⑵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申請人(即買方)經通知或催告,連續兩期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達特約商(即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特約商或債權受讓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申請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又查,債務人之戶籍地址於107年5月16日已遷入「屏東縣○○鄉○○村○○00號」,故上開催告通知應併送達於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及約定書之現居地址(即應送達屏東縣○○鄉○○村○○00號、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二址)。債權人於10
7年11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詎僅具狀陳報已於107年7月17日對債務人設於「屏東縣○○○鄉○○村○○巷00號」之地址寄發催告信函,該信函並由債務人之母 鍾素珠 簽收完成,並檢附催告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憑。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址既已於107年5月16日遷入「屏東縣○○鄉○○村○○00號」,且於系爭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中載明帳單地址寄送於其現居地址「桃園市○○區○○路○○○巷○弄○○號」,是債權人之催告信函自應送達於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及其於約定書中指明之送達地址。是債權人陳報之催告信函既非送達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親自簽收,要難謂債權人之催告信函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逾期迄今,債權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對債務人已為合法催告通知,是系爭欠款之期限利益喪失要件尚無從推知是否生效,債權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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