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調字第138號
聲請人
即原告歐業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岳郎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楊哲彰 即台西丁藥局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楊哲彰即台西丁藥局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楊哲彰即台西丁藥局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