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4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信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騰瑩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票號:FY0000000)之發票人係公司非個人,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4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信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騰瑩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票號:FY0000000)之發票人係公司非個人,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