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4號
原告光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全
樓被告薆爾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萬7,990元,應繳裁判費2萬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1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19日
法書官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