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316號債權人 葉廷盈 債務人 何柏誼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巷
0號3之釋明證據。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三、經債權人本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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