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部、簽賭單貳本、空白簽單簿貳本、零星簽賭單拾參張、倍數表壹張、牌支數速查表壹本及賭資新台幣柒仟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某綽號「村仔」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係經營六合彩賭局之組頭,竟與該「村仔」組頭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充任該「村仔」者之俗稱「柱仔腳」角色,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止,由甲○○連續提供其高雄縣路○鄉○○村○○路○○○巷○○號之住處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村仔」組頭共同設置六合彩賭局簽賭站。分工方式是由甲○○以自己所有電話號碼0000000號之傳真機接受不特定賭客簽賭,彙集簽單後,該「村仔」組頭即至上地賭博場所收取牌支簽單,而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附表所列之方式,猜號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或重新編組之號碼賭博財物。中獎者可依其簽賭種類贏取倍數不等之彩金,否則所繳賭資悉歸「村仔」組頭所有,而甲○○則按簽單數量依如附表所示之抽佣方式,向「村仔」組頭收取每支簽單新台幣(下同)二元至六元之佣金,每月抽佣所得約在二萬元數額,以此方式圖利,合計抽佣獲利約在二十餘萬元之譜。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甲○○在上址中正路住處為警當場查獲,並扣押其所有供接單簽賭所用之傳真機一部、簽賭單二本、空白簽單簿二本、零星簽賭單十三張、倍數表一張、牌支數速查表一本及賭資七千二百元。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湖內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察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供認有於右揭時地與「村仔」組頭之人共同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局,充當「柱仔腳」角色,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附表所列之方式賭博財物,並趁此抽佣營利之事實不諱,並有當場查獲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傳真機、簽賭單二本、空白簽單簿二本、零星簽賭單十三張、倍數表一張、牌支數速查表一本及現金七千二百元扣案可資佐證,又上述現金係該「村仔」組頭交被告發放之彩金,後據被告供承在卷。此外復有執行搜索報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在卷可參,被告確有共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之犯行,事證已明,足堪認定。
二、查被告甲○○所有坐落高雄縣路○鄉○○村○○路○○○巷○○號雖係住宅,惟既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與「村仔」組頭之人共同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係共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與該「村仔」組頭共同以附表所列方式兼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之場所賭博財物,此部分係共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名犯行,均係反覆實施觸犯同一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均應論以連續犯,分別以一罪論。又被告所犯上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三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與該「村仔」組頭之人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中等、品行尚稱良好(無前科紀錄)、為抽佣牟利而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告經營俗稱之六合彩賭局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與道德風俗,且經營時程甚長,抽佣獲利逾二十餘萬元,本不宜輕罰,惟念在被告年邁老大,因謀生不易而罹刑章、且僅係擔任「柱仔腳」情節較輕、並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科罰金壹萬元。並就所處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所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扣案之傳真機一台、簽賭單二本、空白簽單簿二本、零星簽賭單十三張、倍數表一張、牌支數速查表一本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現金七千二百元係當場查扣之賭資,應併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朱盈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六七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俗稱│賭博方式│所犯法條│備註│├──┼──┼────────────────┼───────┼────┤│││由賭客自000至九九九共一千個號│││││特│碼中,簽押一個號碼,每牌支新台幣│刑法第二百六十│││1││(下同)八十五元,猜六合彩三、四、│六條第一項前段││││三│五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三位數字,如│、第二百六十八│││││押中由組頭按倍數表所載賠率賠付賭│條││││尾│金,不中,賭金歸組頭所有、甲○○││││││每支牌抽佣二元。│││├──┼──┼────────────────┼───────┼────┤│││由賭客自00至九九一百個號碼中,│刑法第二百六十││││台│每簽押一個號,每支八十五元,猜押│六條第一項前段│││2│號│六合彩各組個位收號依序組合成之五│法第二百六十││││二│組二位數字,如押中由組頭按倍數表│八條││││尾│所載賠率給付彩金,如不中,賭金歸││││││組頭所有。甲○○每支牌抽佣二元。│││├──┼──┼────────────────┼───────┼────┤│││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港│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二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3│碰│(0一號-四十五號),每二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二│八十元,如押中由組頭給付五千三百│、第二百六十八││││星│元彩金,如不中,賭金歸組頭所有。│條│││││甲○○每支牌抽佣二元。│││├──┼──┼────────────────┼───────┼────┤│││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港│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三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4│碰│(0一號-四十五號),每三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三│八十元,如三組均押中,由組頭給付│、第二百六十八││││星│簽賭金五萬三千元彩金,如不中,賭│條│││││金歸組頭所有。甲○○每支牌抽佣四││││││元。│││├──┼──┼────────────────┼───────┼────┤│││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港│六合彩六組號碼,每次猜押四組號碼│刑法第二百六十│││5│碰│(0一號-四十五號),每四組賭注│六條第一項前段││││四│八十元,如四組均押中,由組頭給付│、第二百六十八││││星│簽賭金六十五萬元彩金,如不中,賭│條│││││金歸組頭所有。甲○○每支牌抽佣四││││││元至五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