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 曾明森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 律師
江冠瑩 被告 曾明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段○○地號、面積一六二三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一○八二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曾明森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五四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曾明錞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1623平方公尺,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系爭土地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復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或期限,爰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本院108年5月1日勘驗期日到場表示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並於108年10月7日書立同意書一紙。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共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判定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惟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執照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5-2
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則原告依民法第82
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應予准許。又系爭土地南側面臨約6米寬農路,目前進行拓寬工程,系爭土地上目前有被告所有之二層RC造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門牌號碼:溝背66-1號);土地東北側有原告所有一層樓房一棟(門牌號碼:溝北66-2號),西側有鐵皮屋一棟等情,有本院108年5月1日勘驗筆錄、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見本院卷第63-71頁)及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勘測現況地上物測量成果圖(見本院卷第89頁)等件在卷足憑。本院審酌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兩造均同意在卷,且依附圖所示方案為分割,兩造取得之土地尚屬完整,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均有既成道路可供通行,且與兩造目前之土地利用現況亦大致相符,利於渠等使用系爭土地,符合經濟公平原則,故認依附圖所示方法分割,對兩造尚屬公平、合理,且符合土地整體之利用價值,並兼及兩造間共有價值均衡,爰判決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則本件縱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並採行原告方案為分割,然因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言,並無勝負之問題,當事人提出其認為適當之分割方法,應認係屬防禦其權利所必要,故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自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合理,爰就訴訟費用負擔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
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表:
┌──┬────────┬─────┬───────┬────────┐│編號│共有人│受分配位置│受分配面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曾明森│附圖編號甲│1082平方公尺│3分之2│├──┼────────┼─────┼───────┼────────┤│2│曾明錞│附圖編號乙│541平方公尺│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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