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31號聲請人 曹峰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曹峰銘│三信商業銀行彰│108年8月5日│400,000元│OA0000000│││││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