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淑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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