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陳報名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丁曉忛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姿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