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竊盜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4年1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4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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