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孔利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共計壹點捌捌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10月21日,在臺中縣豐原市(改制為臺中市○○區○○○路○○○號,查獲由被告王孔利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1.88公克),其涉嫌持有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823031210號鑑定書在卷足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扣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編號為1、3、4號之粉末檢品3包(驗餘淨重共計1.88公克、空包裝總重0.94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823031210號(鑑定書1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54
9號偵查卷宗第160頁)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