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 陳勵中 (即 陳樹火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 楊順森 (即被繼承人 陳濆 繼承人)
楊樹偉 (即被繼承人陳濆繼承人) 楊政展 (即被繼承人陳濆繼承人) 楊政浩 (即被繼承人陳濆繼承人) 楊崇政 (即被繼承人陳濆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坤竺 (即被繼承人陳濆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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