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張啓煒 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638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 張玉雪 之子,為利害關係人,為瞭解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進度狀況,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相對人張玉雪之子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638號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