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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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字第4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2、3減得之有期徒刑與附表編號1、4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之罪並經減刑及與附表編號1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