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劉凱淇 相對人 謝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於聲請人2歲前便吸毒、外遇、拋家棄子,聲請人之父與祖母屢勸相對人回頭,相對人仍不顧親子情分,不願看望強褓中的聲請人,見到聲請人之父與祖母時,只為借錢。聲請人於相對人離婚後再也沒有被相對人扶養,加上現在身心障礙,經濟全由配偶一人承擔,實在無法負擔相對人若過世的喪葬費用,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
三、經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聲請人於民國80年9月25日因父母離婚約定由父行使親權,相對人與聲請人之父離婚後再婚又離婚,於105年10月19日與第三人結婚,有本院調取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相對人為00年0月生,現年58歲,於
105年度申報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5,410元,曾參加勞工保險,於105年7月20日退保時以部分工時之投保薪資為16,500元,有工作能力及收入,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等在卷可稽,難認相對人目前不能維持生活,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相對人尚無受聲請人扶養之權利,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既未發生,自無義務可免除。又相對人現仍生存,尚無聲請人所指若過世的喪葬費用,且喪葬費用與為維持扶養權利人生活之扶養義務無關。從而,聲請人以未受相對人扶養,現身心障礙,無法負擔相對人若過世的喪葬費用為由,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絲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