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0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瑄選任辯護人林鈺維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張育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林鈺維律師」;事實及理由欄第一行關於「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張育瑄辯解之理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張育瑄暨辯護人辯解之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被告張育瑄之選任辯護人林鈺維律師,有於本院審理中具狀及檢附委任狀等情,有相關書狀及委任狀可稽。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林鈺維律師」;事實及理由欄漏載辯護人,應更正為「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張育瑄暨辯護人辯解之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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