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6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允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2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文顏允 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復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人夫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9號被告顏允雙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顏允雙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8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號、第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悟,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12月8日出所後至110年12月9日13時25分許間某時,在金門縣某朋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點火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2月9日13時25分許,經被告同意為警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顏允雙於警詢中之供述1.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施用毒品之犯行,辯稱:伊是於110年12月8日觀察勒戒結束出所後,去朋友家,吸食到甲基安非他命之二手煙,尿液方會出現甲基安非他命之反應云云。然查,被告經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編號2之證據在卷可稽,且同處一室之人,若其中一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其他未施用者之尿液經檢驗是否會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雖無相關文獻資料可供參考,然依常理判斷,若與吸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者同處一室,其吸入「二手煙」或蒸氣之影響程度,與空間大小、密閉性、吸入之濃度多寡及吸入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且因個案而異,縱然吸入二手煙或蒸氣者之尿液可檢出毒品反應,其濃度亦應遠低於施用者,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7月30日管檢字第093000700號函可參;又吸入煙霧或安非他命之「二手煙」,在文獻上雖尚無能否由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安非他命反應之研究報告,然依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煙毒或安非他命案件經驗研判,若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向,且存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以「二手煙」中可能存在之低劑量煙毒或安非他命,應不致在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安非他命反應,亦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2年8月6日(82)技一字第4153號函足考。再徵諸本件被告上揭尿液檢驗報告,其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分別為1800ng/ml、20440ng/ml,較之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判定依據值500ng/ml高出標準甚多,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顯非誤吸二手煙霧導致其尿液呈毒品陽性反應。是被告辯稱聞到二手煙云云,不足採信。2.送驗之尿液為其親自排放之事實。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7日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A0000000-000號)、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總表(檢體編號:A0000000-000號)各1份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3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被告於觀察勒戒結束出所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顏允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制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檢察官蔣政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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