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非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非字第四一四號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 廖俊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五七號,聲請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二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與科刑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之確定裁定,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情事,得提起非常上訴;又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為觀察勒戒等相關之確定裁定,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自與科刑確定判決有同等之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再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l款、第2款所分列之第一、二級毒品,犯同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l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前揭規定本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l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7號、第49號、第65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本件被告廖俊雄於民國100年l月27日晚間6時至7時許,在新竹縣○道0號公路竹林交流道下某處,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l次;復於100年l月27日晚間ll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台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l次,嗣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道○號○路北向72.3公里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l包(毛重1.2公克)之事實,固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第一級毒品鴉片類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100年移送煙毒麻醉藥品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1/00000000)各l紙在卷可稽。又扣案疑似海洛因粉末經送驗結果,亦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類陽性反應,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100年送驗毒品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1/00000000)在卷足憑,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惟查被告廖俊雄前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67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95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又因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經同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42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於92年8月14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次(15)日釋放出所,並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8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案提起公訴,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7號判決書可稽。是依上開法條暨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說明,被告廖俊雄既曾因犯施用毒品罪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已於5年內再犯,則其於100年l月27日晚問6時至7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l次,及於100年l月37日晚間ll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l次之犯行,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5年後再犯』之情形,再對被告廖俊雄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應由檢察官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逕行起訴,而非再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乃原審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等事項所為之裁定,乃拘束身體、自由之保安處分,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本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規定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其中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該次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前於五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或前次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五年以後,已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前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十條規定處罰。經查,本件被告廖俊雄曾於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七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九五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又因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經同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三四二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再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次(十五)日釋放出所,並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之九十三年八月間,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九號提起公訴,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判決書可稽。則被告復於原確定裁定所認定之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先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規定予以追訴處罰。檢察官不察,聲請法院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第一審法院疏未查明,裁定逕予准許,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改判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法官呂永福法官沈揚仁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Q

歷審裁判

  • 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非 字第 414 號判決(101.12.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少連聲減更 字第 257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