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號抗告人 劉光愫 相對人 林萬盛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16日所為之102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具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