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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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551號原告 高家誼 訴訟代理人姚 志鴻 被告 張月娥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2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頁)。嗣於107年12月13日具狀變更利息起算日為107年8月15日(見本院卷第35頁),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多次向伊借款,伊即分別於107年4月10日、107年5月31日、107年7月16日分別匯款475,000元至被告所有之臺北青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合計共借款1,425,000元(下合稱系爭借款),約定清償期限為107年8月15日。詎被告屆期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倘認兩造間並未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被告收受伊匯入系爭帳戶之款項,係無法律上原因,被告亦應返還等語。爰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25,000元,及自107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與原告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伊於多年前將系爭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印鑑等均交付伊兒子即訴外人 陳正二 (於107年9月13日死亡)使用,原告應就兩造間有達成借款合意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1,425,000元,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應就兩造間具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原告雖提出匯款至系爭帳戶之匯款單據及原告之配偶 姚志鴻 與被告之子陳正二間之Line對話紀錄(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7至9、51至90頁)主張兩造間成立有消費借貸之合意,惟查上開對話對象均為被告之子陳正二,並非被告,且毫無被告委由陳正二向原告借款之字句,陳正二亦未對原告(或姚志鴻)表明借款之原因、動機,此外,原告及其夫亦自陳於借錢時並無跟被告聯絡、亦無見過被告本人,自難以附表之對話內容認定被告曾向原告借款,亦不能僅由陳正二提供被告之系爭帳戶收款,即逕認兩造間有借款合意。本件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間已達成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應認原告未盡其舉證之責,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款項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要屬無據。
(三)再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於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係為履行其與指示人間之約定,始向領取人(第三人)給付,被指示人對於領取人原無給付之目的存在。苟被指示人與指示人間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或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解除),被指示人應僅得向指示人請求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至領取人所受之利益,原係本於指示人而非被指示人之給付,即被指示人與第三人間尚無給付關係存在,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2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原告有將系爭借款匯至被告之系爭帳戶一節,固提出匯款單據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惟此原告匯款,原告係主張基於借貸關係所為,僅兩造主張之借用人有別,則殊難因原告主張之兩造借貸關係無法證明,即全然抹煞原告給付之目的,或謂原告之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又系爭款項固係匯至被告系爭帳戶,惟由附表對話紀錄觀之,此係基於陳正二之指示所為,則原告雖主張其上開匯款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得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云云,即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25,000元,及自107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
┌──┬──────┬───────────────────────┐│編號│日期│對話內容│├──┼──────┼───────────────────────┤│1│7/14(六)│下午5:43二先生:大哥,有出來玩嗎?││││下午5:43志鴻:剛回來││││下午5:43志鴻:去桃園大溪││││下午5:43志鴻:環島的時間在等我大女兒排時間││││下午5:45志鴻:(貼圖)││││下午5:48二先生:喔,本想你去環島就不打擾你了││││,那禮拜一,可支援一下嗎(算十五號)一樣,一個││││月就回。││││下午5:48志鴻:多少錢││││下午5:51二先生:一樣五十,一個月回。││││下午5:51志鴻:我問一下我老婆再給你消息││││下午5:52二先生:(貼圖)││││下午5:52二先生:謝謝││││下午5:57志鴻:帳戶傳給我星期一幫你匯││││下午6:7二先生:(貼圖)│├──┼──────┼───────────────────────┤│2│7/15(日)│下午4:8二先生:郵局(700)帳號0000000-0000000││││台北青年郵局,戶名,張月娥,謝謝你們││││下午4:30志鴻:(貼圖)│├──┼──────┼───────────────────────┤│3│7/16(一)│上午11:55志鴻:$匯好了││││上午11:55志鴻:(貼圖)││││二先生:(貼圖)│├──┼──────┼───────────────────────┤│4│9/5(三)│下午4:9志鴻:你有在公司嗎?我等一下會經過││││下午4:16二先生:我在嘉義││││下午4:26二先生:我不知道該怎麼說,我遇到困難││││,要十號才會有錢。││││下午4:40二先生:老大,真的很對不起,我在嘉義││││等錢。││││下午4:40二先生:(照片)││││下午4:42志鴻:什麼時候回台北││││下午4:42志鴻:回台北再談││││下午4:43二先生:十號前││││下午4:45志鴻:(貼圖)││││下午6:37二先生:繼續上路││││下午6:37二先生:(照片)││││下午6:47志鴻:回台北嗎?││││下午7:5二先生: 東石 ││││下午7:8志鴻:開車小心安全││││下午7:17二先生:放心啦,大哥,遇到了,就要處││││理。│├──┼──────┼───────────────────────┤│5│9/8(六)│下午6:0志鴻:台北又是大雷雨出門在外開車小心安││││全││││下午6:3二先生:嗯││││下午6:3二先生:星期一拿錢│├──┼──────┼───────────────────────┤│6│9/9(日)│下午10:39二先生:再一個半小時,鬼門開了,我先││││走了,對我有恩的人,我會保佑你,對我有仇的人,││││我會原諒你們,再會會了,來世再做兄弟。││││下午10:39志鴻:(貼圖)││││下午10:40志鴻:(您已取消通話)││││下午11:1志鴻:面子不重要事情都有辦法解決的│├──┼──────┼───────────────────────┤│7│9/10(一)│下午6:18二先生:還沒死││││下午6:23志鴻:約個時間地點出來談一下吧!││││下午6:23志鴻:(貼圖)││││下午6:24志鴻:事情沒有那麼嚴重不要閃避││││下午6:42二先生:我現在只想拼一條,還你錢。││││下午6:44志鴻:可不可以用通話的││││下午6:45志鴻:打電話講比較清楚││││下午6:46志鴻:1,500,000沒有那麼難處理││││下午6:46志鴻:讓我知道你目前的狀況找一個比較││││合適的處理方式││││下午6:47志鴻:沒有要逼你││││下午6:55志鴻:沒有困難我們一起來面對││││下午7:2二先生:我會面對你的││││下午7:3志鴻:讓我了解你現在想要怎麼做,有個講││││法我才能跟我老婆講。這幾天快被他煩死了││││下午7:5志鴻:不要晚上喝酒又亂傳訊息給我,我會││││當真的││││下午7:6志鴻:你目前不方便出面談一下嗎?││││下午7:6志鴻:來我家裡也可以││││下午7:7志鴻:還是我去找你也沒關係││││下午7:7志鴻:我都會自己一個人││││下午7:13志鴻:朋友在交,不是有好處我就分一杯││││羹,你在落難我落井下石,我們一起來面對吧!││││下午7:16二先生:我來面對就好││││下午7:18志鴻:你要怎麼處理要讓我知道啊!││││下午7:18志鴻:不能只是叫我等等等││││下午8:7志鴻:讓我知道你目前要怎麼做,多少時間││││,多少金額,你有辦法做到的,稍微跟我談一下││││下午9:35志鴻:我老婆一直在問我你現在要怎麼處││││理,讓我可以跟他交代一下││││下午9:44二先生:一毛錢也不少││││下午9:44志鴻:什麼時間││││下午10:20二先生:三天內,不然屍體給你││││下午10:21志鴻:話不要這樣講,只是要知道你現在││││怎麼處理,我們要跟著你的節奏才不會一直在問你││││下午10:23志鴻:三天後再跟你聯絡,自己保重│├──┼──────┼───────────────────────┤│8│9/11(二)│下午4:45二先生:再給我三天,今天算一天,一定││││拿的到錢。││││下午4:46志鴻:(貼圖)││││下午4:46二先生:謝謝你││││下午4:47志鴻:(貼圖)││││下午4:55二先生:再兩天,後天,我會給你罰一五││││千。││││下午4:56志鴻:(貼圖)││││下午4:59二先生:一萬五(打錯了)││││下午5:5志鴻:我沒有要你的罰金,我要談現在怎麼││││方便來處理這一條1,500,000的借款,看你怎麼方便││││下午5:11二先生:後天我拿錢給你,順便談好嗎?││││下午5:12志鴻:(貼圖)││││下午5:12二先生:嗯││││下午5:20二先生:大哥,要一次還,坦白講我真的││││沒辦法,但只要你借我過,我一定面對,見面談。││││志鴻:(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