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8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安邦
(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90年度台非字第3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本案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該署書記官於同年10月30日製作起訴書正本後,於同年11月5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上開起訴書、該署107年11月5日中檢宏仁107偵17263字第1079100472號函暨該函文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惟本案被告業於107年10月22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檢察官於被告死亡前之同年10月8日雖已偵查終結並製作起訴書,然此僅係檢察官製作完成起訴書之日期,尚無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存在,則本案既係於107年11月5日始繫屬本院,被告顯在本案繫屬前之偵查中即已死亡,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惟因未及查明而仍向本院提起公訴,則本案繫屬時,其訴訟主體既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