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UDIYANTO(印尼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33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RAY-BAN」商標之太陽眼鏡壹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RUDIYANTO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RAY-BAN」商標太陽眼鏡1副,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RAY-BAN」商標太陽眼鏡1副,經鑑定確屬仿冒商品,亦有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2張在卷可參。上揭扣案物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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