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仕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瑩萍